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铜陵市金口岭小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 铜陵市金口岭小学
第四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
第五条 办学者:铜陵市铜官山区教育局
第六条 性质:全民所有制
第二章 培养目标和主要任务
第七条 办学理念:
校训: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校风、教风、学风
校风:文明 求实 开拓 进取
教风:爱生 严谨 博学 奉献
学风:勤奋 诚实 活泼 向上
第八条 培养目标: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思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识、品格和活剥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校的能力,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九条 主要任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区政府、区教育局领导下,组织并保证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度,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班级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需具备制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程度并征得本人意见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及时妥善安置,学校不得无故拒收。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入学。
第十三条 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取消留级制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初等教育完成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应防止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齐备,各种报表齐全;按规定的手续办理转学,有关证明齐备;规范使用初等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素质报告单、初等教育完成证书等。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十九条 学校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条 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操行表现写出寄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施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确定,并报区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三条以内的,应报区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它社会活动亦不能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能超过6小时。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书面作业控制在三十分钟以内;五、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一小时以内的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开设的课程,每门只准使用一本经审查通过的教科书。学校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材以外的教辅材料、图书、报刊和学生用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英语,其它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取消百分制。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学校场地、器材,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每天坚持做早操、眼保健操。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的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培养从事自我服务、教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社区、少年宫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读书活动、评奖活动。
第五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大队辅导员、教师和其他人员若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学校工作全权负责。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中层干部,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
第三十二条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长应充分注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能有创造性地、认真地完成本职工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建议,必要时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每学期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定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有学校按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校规模,内设大队部、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学校自定其具体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召集,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参与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设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行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并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十条 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在学校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校长要依靠学校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册,定期向区教育部门上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应向主管部门区教育局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七章 校舍、设施及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区教育局负责按有关政策提供。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免收学费,根据政策收取杂费。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实行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条 任职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其他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房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条例,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九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同社区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利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另见)。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铜陵市金口岭小学。